【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28项)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