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申请条件和范围
城市低保: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76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20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9、其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三、城乡低保实际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对象实际补助每人每月376元,农村低保对象实际补助每人每月217元。
四、申请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死亡或离婚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或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提出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查,对调查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1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区(县)民政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联系人:刘建国
咨询电话:15809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