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权限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0995-8522253 |
投诉电话 |
0995-8522253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路2298号地市卫生综合楼五楼 医政科 乘202路在地区卫生综合大楼站下车即到。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许可条件 |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
申请资料 |
A、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③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B、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原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②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类别; ③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④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之外,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许可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评审。 4、决定:许可机关综合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送达:许可机关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及有关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6、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7、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宝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30—13:0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地区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内审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文号为新计价费[2004]1032)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